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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修正案 将全面依法治国推向新高度

来源:辽宁日报 作者:杨松
发布时间:2018年04月19日

2018年3月闭幕的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具有重要地位,其历史性贡献之一就是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这次宪法修改是对“八二宪法”进行的第五次修改,共作出21条修改,因监察委员会部分增加了5个条文,修改后的宪法总条文数也相应由138条增加到143条。这次宪法修改,是我国改革开放40年的重大标志性成就,是我国政治文明和法治文明发展的重大里程碑,是全面依法治国进入新阶段的重要标志。

宪法作为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具有权威的法律地位,是一切法律的“母法”,也是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指南针。2012年习近平总书记欧洲杯足球网_十大博彩公司-投注官网“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的讲话,深刻阐明了宪法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的作用,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和基础性工作。宪法的实施,直接关系到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能否贯彻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目标能否实现。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已经明确指出,要从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四个方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落地和实施,因为宪法确立了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原则,明确了社会主义法治的内涵、途径,实现了国体、政体、国家性质、权力结构的法治化和制度化,所以,宪法就成为上述四个方面工作的出发点和基本依循。科学立法的根本依循是宪法及其宪法精神,严格执法的根本依循是符合宪法的统一的法律体系,公正司法的根本依循是宪法体现的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和对国家权力的规范与制约,全民守法要首先遵守和信仰宪法。可见,宪法是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定海神针。中国改革开放40年的成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成就,都是尊重宪法、在宪法指导下取得的。盘点本次宪法修改条文,可以看到,既有对治国理政基本原则的丰富,也有对社会新兴权利的肯定;既有对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进一步强化,又有对国际法治的新贡献,集中展示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的制度创新、理论创新和实践创新成果。
  把党的十九大确立的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载入宪法,是符合宪法规律的,显示了宪法指导思想的与时俱进。党的十九大明确指出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发生转变,中国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面临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如何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实现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目标,是中国共产党人面临的新课题,需要与时俱进的思想和理念指引。我们党以全新的视野深化对共产党执政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认识,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以解决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为基本动力,以运用马克思主义理论创新来解决新时代中国问题为思想建构的基本依据和逻辑起点,始终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最终形成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并把这一思想写进了党章。因此,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载入宪法,赋予其最高的法律效力,使党的意志转化为国家意志和人民意志,这样的宪法才能够体现出指导思想的时代精神和先进性,才能够发挥根本大法的权威作用。可以说,指导思想的先进性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新发展的思想标志。
  把“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明确写进宪法条文,明确了中国共产党领导是宪法基本原则,体现了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新发展的原则标志。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特征,这不但是马克思主义法学观的核心要义,而且也被中国共产党近百年奋斗史所证实。中国共产党代表了最广大人民的利益、意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保证。这一规定把党的意志转化为国家意志、人民意志,指出党的领导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关系,进一步厘清了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的辩证关系、党的领导与宪法的关系,进一步说明了党是依宪执政的主体,党的领导是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党依宪执政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核心和根本之路。这就从宪法上落实了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中党的绝对核心地位和领导主体作用。这一规定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在治理原则上的新发展。
  监察制度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新发展的制度标志。宪法修正案在国家机构一章,专门增加了“监察委员会”一节,确立了监察委员会作为国家机构的宪法地位。我们知道,宪法修正案通过之前,我国的国家权力结构是“一府两院”,现在是“一府两院一委”,把原来分散于党委、政府和检察院的不同监察权限与职能统一到监察委员会下,形成统一的监督制度、标准和机制,这就改变了原来对有的公权力行使缺乏监督的状况,实现了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督的统一标准和全覆盖。监察委员会的设立,就是运用法制统一的原则对国家政治权力和政治关系的法治化作出的重要探索。对公权力的有效监督和制约是法治建设的关键领域,监察制度使得公权力能够得到法治约束,真正在法治轨道上运行,使得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在关键领域得到有效展开。对国家权力的有效监督和制约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在关键领域的新发展。
  十九大报告明确指出,全面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进而阐发了依法治国的核心要素在于党的领导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法律体系、法治体系、法治理论、法治国家(目标)。十八届四中全会确定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六项重大任务中,第一项重大任务就是“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实施”。这是统领后面五项任务(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法治社会、法治队伍、党的领导)的基础和指针。本次宪法修改,就是完成第一项重大任务的关键进展。宪法修正案的内容进一步拓展了先进指导思想的作用,强化了对公权力的限制,明确了党的领导在国家治理原则中的地位,加强了对公民权利地位的保护,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更加完善,更加符合新时代的要求。宪法修正案厘清了全面依法治国的路线图,推动我国全面依法治国的法治体系的新发展。
  宪法内容的完善,使我们坚定了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制度的自信,在党的领导下,依法独立行使行政权、司法权、监察权。只有这样,才能更加自觉、主动地将法治建设服务于国家重大战略,才能主动适应我国经济由高速增长阶段向高质量发展阶段的历史性转变,完善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等领域法制和政策。更为重要的是,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服务于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服务于人民福祉,主动适应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新变化,自觉把人民日益增长的法治需要作为奋斗目标,增强人民群众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中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宪法实施是关键。宪法的有效实施,有助于强化法治在治国理政中的功能。要树立宪法引领法治、宪法引领改革的理念,把“纸面上的法律”变成“行动中的法律”,以合宪性审查制度作为落实宪法实施的基点,积极探索对接党依宪执政和国家法治规范的方法,以落实行政主体责任为核心推进行政权改革,以司法综合配套改革为深化司法改革的基本要求,逐步推进监察制度从机构设置到有效实施。这些将是未来落实宪法精神和宪法理念需要着重关注和解决的问题。
  (作者系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辽宁大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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