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重大建设项目动态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重大建设项目的协调管理,保证重大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提高投资效益,促进我市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建设项目是指按本办法规定程序列入年度重大项目名单的项目,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投资规模大,总投资在5亿元以上的项目;
(二)发展潜力大,对未来经济与社会发展产生深远影响的项目;
(三)技术优势明显,能够加快产品换代步伐,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的项目;
(四)市场占有率高,在本产业领域中具有竞争优势的知名品牌项目;
(五)经济效益好,项目达产后利税额度在亿元以上的项目;
(六)涉及解决经济发展“瓶颈”的资源型项目,如水、电、油、气等项目;
(七)对生态、文化、环保等可持续发展有重大影响的社会公共事业项目;
(八)完善城市功能、改善投资环境、提高环境质量有重要作用的基础设施项目。
第三条 重大建设项目应根据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和可能确定,并遵守突出重点、量力而行的原则,优先安排需要协调推进的项目。
第四条 根据长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重大建设项目分为预备重大建设项目和年度重大建设项目。
预备重大建设项目是指本市五年规划期和远景规划期内需要开展前期工作或建设的重大项目。
年度重大建设项目是指当年完成报批程序且具备开工条件的新建、续建项目。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长春市重大建设项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重大建设项目推进工作的组织领导。
第六条 重大建设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重大办)在领导小组领导下负责市重大建设项目协调管理的日常工作,对领导小组负责。
市重大办负责拟订重大建设项目规划、年度工作计划、重大建设项目库管理以及协助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遇到的有关问题等日常工作。并负责定期向长春市重大建设项目领导小组汇报重大建设项目的进展情况,同时提出相应的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 重大项目联系领导和责任部门负责重大项目的具体推进工作,帮助项目单位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存在的各种问题。
第三章 重大项目的申报与确定
第八条 重大建设项目从市政府有关部门及各县(市)区、开发区报送的项目中筛选产生,并按下列程序确定:
(一)每年11月,市直各有关部门,各县(市)区、开发区向市重大办报送3000万元以上项目情况表,同时提出下一年度重大建设项目申请(包括预备重大项目申请和年度重大建设项目申请)。
(二)每年12月,市重大办汇总申报材料,组织进行项目调研、论证和项目筛选,在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本年度重大建设项目建议名单,并报领导小组审定。
(三)第二年年初,领导小组公布长春市重大建设项目名单,同时确定联系领导、责任部门及年度推进指标。
第九条 申请列入重大建设项目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列入预备重大建设项目的报告;
(二)项目概念规划或项目简介;
(三)项目申请单位或个人的证明资料。
(四)已经开工建设的项目,还要提供五项审批手续,包括:项目、土地、规划、环保、开工许可等5方面审批文件。
第四章 重大项目的调度与推进
第十条 纳入年度计划的重大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和责任部门需设立联络员,负责与市重大办联系,并按月份向市重大办书面报送项目建设和前期工作的进展情况。
第十一条 市重大办应建立重大项目实施进展情况通报制度,对年度重大项目实施进展情况进行定期通报。
市重大办应建立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制度,加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沟通与联系。
第十二条 设立重大项目前期研究经费专户,每年从市财政中安排一部分资金作为重大项目前期研究工作费,专项用于项目的前期调研、规划、推介和项目建设联系等工作的费用支出。
第十三条 重大项目享受如下支持性政策:
(一)优先安排政策性资金支持;需要银行贷款的,优先向金融机构推荐并协调落实。
(二)优先安排建设用地指标,涉及征地、拆迁、供水、供电和交通运输事宜等问题的,优先协调解决。
(三)享受重大项目绿色通道制度,对于需要办理前期工作手续的重大项目,要加快审批速度,尽量缩短前期工作时间;对于建设过程中存在问题的重大项目,由联系领导、责任部门、市重大办会同有关部门协调解决。协调不成的,责任部门应及时提出相应的对策,报请领导小组解决。
(四)进口设备和原材料需要进口指标的,优先安排。
第五章 考核奖惩
第十四条 市重大项目办公室每年组织一次重大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列入年度计划的重大项目的建设进度、质量和指标完成情况。
第十五条 建立重大项目奖励制度。对重大项目建设推进工作中成绩突出的联系领导、责任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和重大项目建设单位法人由市政府通令嘉奖。
根据年度重大建设项目整体进展情况,市重大办领导小组对成员单位年度工作进行考核奖励。
上述奖金从市政府核拨的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中列支。
第十六条 对市重大项目负有责任的各有关部门、单位,未按本办法履行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力造成损失的;因管理不善,推动不力,造成市重大项目投资严重超概算、延误工期、质量低劣、拖欠经费或发生责任事故的,根据情节轻重,可给予通报批评或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领导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